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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合同无效与合同可撤销的差异(第2页)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

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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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

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

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

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

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

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

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

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胁

迫也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

依《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只

有在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方合

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

恶意串通而订立的合同,其构成要件是:①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性。

即明知或者知其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损害,而故意为之;

②当事人之间具有串通性。串通是指相互串连、勾通,使当事人之间在行为的

动机、目的、行为以及行为的结果上达成一致,使共同的目的得到实现。在实

现非法目的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后,当事人约定互相配合或者共同实施该种合典型民事纠纷的法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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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为;③双方当事人串通实施的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恶

意串通的结果,应当是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法律并不禁止

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获得利益。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谋求自己的

利益的同时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的时候,法律就要进行干预。

恶意串通所订立的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应将双方当事人因该合同所

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者返还集体或者个人。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也称为隐匿行为,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

行为来掩盖其真实的非法目的,或者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内

容上是非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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