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实施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当事人在行为的外在表现形
式上,并不是违反法律的。但是这个形式并不是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目的,不是
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而是通过这样的合法形式,来掩盖和达到其真实的非法目
的。因此,对于这种隐匿行为,应当区分其外在形式与真实意图,准确认定当
事人所实施的合同行为的效力。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应当具备下列要件:①当事人所
要达到的真实目的或者其手段必须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禁止的;②合同的当
事人具有规避法律的故意;③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采
用了合法的形式对非法目的进行了掩盖。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法律、行政法规无明确规定,但合同又明显地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时,
可以适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条款确认合同无效。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约目的、订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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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合同法解释》第四条明确规定:
“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的合同,当事人在主观上是
故意所为,还是过失所致,均则非所问。只要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
性规定,则就确认该合同无效。
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规定了两个条文。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
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
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
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
体、第三人。”
(1)返还财产,即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
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对于已经接受的
财产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
(2)折价补偿,即指在因无效合同所取得的对方当事人的财产不能返还或
者没有必要返还时,按照所取得的财产的价值进行折算,以金钱的方式对对方
当事人进行补偿的责任形式。
(3)赔偿损失,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当合同被确认为无效
后,如果由于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适用过错的程
度,如一方的过错为主要原因,另一方为次要原因,则前者责任大于后者;此
所谓过错的性质如一方系故意,另一方系过失,故意一方的责任应大于过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