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000e一、案件简介
被继承人施×宝于1997年10月22日死亡,于2000年10月24日因死
亡办理户口注销。被继承人父母均于建国前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配偶
系魏×英,二人于1966年按传统习俗结婚,共生育两个儿子施×忠和施×红。
坐落于福州市晋安区××村×号房产系魏×英与丈夫施×宝夫妻共同
财产,产权属二人共同所有。被继承人施×宝死亡后,三个继承人均为对该
财产进行分割。
2017年9月,上述房产被依法征迁。根据榕晋房征〔2017〕10号文件批
准,晋安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同意对上述房产进行征收补偿,合计补偿金
额为2017773元。2017年9月23日,魏×英在施×忠的欺骗下,与施×忠、
施×红签订了“遗产分割协议书”。但事后魏×英在与他人聊天中发现该“遗
产分割协议书”严重侵害了她个人权利,将原本属于自己的个人所有份额也当
作被继承人的遗产予以继承了。
魏×英认为个自身年龄很大,且没有文化,不识字,被施×忠、施×
红欺骗签署了“遗产分割协议书”。如果不是别人告诉,自己甚至不知道自己
的权利受到了严重侵害,如果知道,绝对不会这样处分权利。原代理律师主张
起诉合同无效,但进入诉讼后发现该诉请事由明显难以成立,遂撤回起诉。当
事人重新委托新的代理人后以重大误解提起合同撤销之诉,要求法院撤销该合典型民事纠纷的法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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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并依法对房产进行分割。
法院受理该案后对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施×忠、施×红
抗辩说协议系原告真实意思的表示,但无法举证证明协议书上所表述的相关遗
产如何能够包括魏×英的个人财产部分。施×红同时举证证明自己是残疾人,
需要在分配遗产时有所偏向。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撤销该份遗产继承协议书,并肯定了原协议中各
方对遗产分割的比例,对作为施×宝遗产部分进行了合理分割,魏×英获得
房产的60。57%;施×忠获得17。74%;施×红获得21。69%。
二、本案及同类案件办理中会涉及的主要问题
1.无效合同的认定;
2.可撤销合同的认定;
3.继承规则结合本案特殊情况之处理。
三、对上述问题的分析
1.无效合同的认定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
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赋予其法律效力。可见,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
是欠缺生效要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无效合同自
始无效,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就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即自合同成立时起不
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