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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个体经营者营业收入的认定(第4页)

的一点,作为此种类型的案件代理人主张的赔付费用不能理解为购买车辆的重

置费用。如果做这样的理解,就会将诉请的金额扩大,变成要求对方赔偿重新

购买一辆同款式汽车的费用,无异于获得了一辆新的汽车。侵权责任法的基本

原则是“补偿性”的,当事人能够获得的赔偿仅仅是当事人的损失。任何人都

不应当从自身所遭受的损失中获益。因此对于车辆无法修复的赔付标准,法律典型民事纠纷的法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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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严格界定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简单的理解就是赔偿车辆交通事故发生时的残值。通常对于此类价值认定,都

需要通过鉴定机构进行。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为确定车辆的具体价值,已经委托进行了鉴定,鉴定

报告对此已有明确定论。

(2)“误工费”是否需要赔偿

①当事人主张“误工费”是否合理

“误工费”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

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根据《最

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

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

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可见,在我国“误工费”仅仅适用于发生

人身伤亡的侵权事件当中。

基于本案的事实情况,当事人卞×在本案中并没有任何人身伤害的事实,

因此卞×在诉状中对于“误工费”的诉请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但可以想见

的是,卞×没有遭受人身伤害其所主张的必然不是人身损害的赔偿,那么当

事人要的是什么赔偿呢?从案件的事实来看,卞×主张的应该是其因为事故,

车辆受损无法从事营运活动所遭受的损失。就卞×而言,其主要工作就是利

用该车辆进行运输,从一般口头表达习惯来判断,卞×主张的“误工费”应

理解为车辆停运损失。

②车辆停运损失如何界定

车辆停运损失系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车辆的损害,如果受害人是以被

损车辆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则在被损车辆修复期间,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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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无法进行正常的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或日停

运损失,由相关事故责任人对该损失进行的赔偿。

停运损失的数额一般应根据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平均实际收入和停产、停

业期间的实际收入进行计算。实际收入应为正常业务收入扣减可变成本后的余

额。成本是由可变成本和不变成本组成。不变成本包括税费、保险、运输管理费、

客货运输附加费、工商管理费等;可变成本包括司机工资、燃油费、过路过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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