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更重要的考虑因素是在具体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对于赔偿标准的计算
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规定“以下赔偿费用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计算:①残疾赔偿金根据
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
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
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③丧葬
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④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
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上述司法解释确定的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很明显,案件的诉
讼发生在经济发达地区还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对于最后当事人利益的申张具有非
常重要的意义。在本案中当事人并未受到人身伤害,因此,对于人身赔偿的标
准问题可以不作为本案办理过程中需要格外注意的点。
2.本案事实的认定
任何案件的处理,都需要从事实上对案件进行分析和判断。打官司就是讲
道理,讲道理就要摆事实,这是最简单的逻辑。因此,在一个交通事故案件中
111
我们需要注意的事实就包括,事故什么地方发生、事故发生的原因、当事人在
该起事故中责任如何认定、责任方是否有保险、责任方的保险包含多少的项目、
是不是足以赔付事故造成的损失、事故到底造成了多少的损失、人身还是财产、
有没有可期待利益的损失。
就本案而言,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责任都已经非常清楚,相关车辆的归
属、保险公司的责任也都明确可知。
3.如何确定损失
(1)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的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
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
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
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
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
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
的合理费用。”
在本案中,卞×车辆因为该起交通事故受到损害,事故责任方需要赔偿
车辆维修的支出。因为卞×的车辆经过鉴定已经无法维修,应赔付“为购买
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这里需要格外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