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2010年9月30日,闽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闽清×建)与
福州市第×中学(下称:×中)双方就×中校园扩建及建设教学楼项目签订《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闽清×建承建该项目,合同价款为7516387元,并
经《补充协议书》增加工程造价781750元,项目总价8298137元。双方同时
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以工程总价款的5%,即414907元作为该工程
质量保修金。该工程于2010年11月25日开工,
2011年12月30日竣工,并
通过验收单位的竣工验收。根据合同约定×中应当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
(即2017年1月13日前)将质量保修金及利息返还给闽清×建。
合同期限届满后,闽清×建于2017年1月17日正式发律师函向×中催
讨相关费用,但×中拒不履行返款义务,闽清×建遂将×中诉至仓山区法院。
法院开庭审理中,×中抗辩认为闽清×建房屋质量存在问题,其自身进
行维修花费巨大,并举证照片及相关维修单据。但庭审中发现×中主张的质
量问题没有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且其主张的质量问题部分已经超过建设工程
单项质保期时间。同时,×中举证的维修费用没有发票支持,没有使用维修
明确证据。庭审过程中被一一驳回。后×中提出诉讼时效之抗辩,但基于质
保合同刚刚届满,该抗辩同样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中如数返还质保金。典型民事纠纷的法理研究
222
二、本案及同类案件办理中会涉及的主要问题
1.工程质量保修期;
2.工程缺陷责任期;
3.程质量保修期与工程缺陷责任期差别;
4.及于本案的具体分析。
三、对上述问题的分析
1.工程质量保修期
工程质量保修期是指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期的最低保修期限。
《建筑法》第六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
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
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
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第四十
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适
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
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
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